環境保護
發布時間:2019-03-28
(一)企業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,依法獲得排污許可證,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;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。
(二)企業有廢氣凈化裝置,廢氣排放符合國家或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。
(三)企業有合格廢水處理設施,電鍍企業和擁有電鍍設施企業經處理后的廢水符合國家《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21900)有關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,排放的廢水接受公眾監督;其余納入本規范條件的企業符合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8978)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。
(四)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和《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》(GB18597),設置規范的分類收集容器進行分類收集,并按照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》要求,交由有處置相關危險廢物資質的機構處置,鼓勵企業或危險廢物處理機構進行資源再生或再利用。
(五)廠界噪聲應符合《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》(GB12348)要求。
(六)屬于國家重點監控源的企業應開展自行監測并按照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(試行)》(環發[2014]81號)要求,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平臺上及時發布自行監測信息。